訴訟保全流程第一步——提出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修正)》(以下簡稱“保全規定”)第一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2、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4、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5、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訴訟保全流程第二步——提供財產線索

《保全規定》第十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訟保全流程第三步——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訴前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拒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訴訟保全流程第四步——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訴訟保全流程第五步——不服者復議

《保全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對保全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變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