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作用

在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但其屬于刑事訴訟七種證據中的哪一種,目前在理論上未作出統一的歸類,在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

事故認定書在交通事故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交警部門把事故認定書一下,那就意味著責任已經劃分出來,關系到賠償問題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必須要有事故雙方的簽字。只有一個人簽字并不代表責任全部是他的,不管是誰的責任,就算沒有責任的一方也要在責任認定書上簽字,簽字的意思就是表示同意交警部門的責任劃分結果。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也就是責任認定書一下,就該放車了。

大多數的意見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該屬于鑒定結論,因為其目的是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在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但其屬于刑事訴訟七種證據中的哪一種,目前在理論上未作出統一的歸類,在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

然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都是由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實際上是由案件偵查人員作出的。也就是說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公安交警辦案人員既是偵查人員又是鑒定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根據該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鑒定結論其取證程序是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抵觸的。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后,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為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該條明確規定了交通事故認定的含義和性質。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所出具的法律文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個專業的技術性的分析結果。

對人民法院而言,這個認定書具有證據效力,而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

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或調解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自己主張的證據,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

而且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當事人的責任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規作出的交通事故的責任,并非民事責任,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以此作為裁判當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看,在機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中,行人遭到人身損害,而機動車輛承擔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甚至無事故責任時,車輛駕駛人仍將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后,交通事故認定就不能夠作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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