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方法的特點有哪些性(行政方法的特點有哪些方面)
第一節 行政法的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部門法之一,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或者說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法淵源包括一般淵源和特殊淵源。
行政法的一般淵源,包括:(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4)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行政法的特殊淵源,包括:(1)法律解釋,包括最高權力機關的解釋、國家司法機關的解釋、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的解釋、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解釋和行政機關的解釋。(2)國際條約與協定。
二、行政法的特點及基本原則
(一)行政法的特點
1.行政法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規、規章等形式表現的行政法規范易于變動。
3.行政法的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常常交織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個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它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
3.應急性原則
應急性原則是現代法治原則的重要內容,指在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與通常狀態下法律規定相抵觸的措施。它是合理性原則的例外,但是應急性原則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應急權力同樣是行政法治原則所不容許的。
第二節 行政法律關系
一、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行政法調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關系。
其具有以下特征:(1)主體的恒定性和不可轉化性。(2)意志的單方性。(3)內容具有法定性、不對等性、統一性和不可自由處分性。(4)爭議解決的特殊性。
二、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亦稱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指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一)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國家對外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參加行政訴訟的組織,即行政管理過程中的管理者,具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公務組織)。行政主體具有以下特征:(1) 行政主體是一種組織,而不是個人。(2) 行政主體是依法擁有行政職權的組織,是行政權的歸屬者。(3) 行政主體有權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代表國家并獨立行使職權。(4) 行政主體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加訴訟。
(二)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組織。行政相對人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一方主體。行政相對人包括:(1)國家行政機關在內的國家機關。(2)我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3)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
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對人是行政主體行政管理的對象。(2)行政相對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參與人。(3)行政相對人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可以轉化為救濟對象和監督主體。
三、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是基于對行政權力控制的需要而依法產生的,它是指國家有權監督主體在監督行政行為的過程中,與行政主體之間形成的受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各種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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