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的,非違約方是否能夠繼續依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等相關問題,實務界存在不同認知,甚至公報案例中亦曾出現過沖突判決的情況。對此《民法典》對上述爭議給出了明確答案。

網友咨詢:
甲乙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的,后因乙公司違約,甲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單方解除本案合同,并主張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違約金4000萬元及損失賠償,甲公司的主張是否有依據?

貴州崇實律師事務所郭守文律師解答:

合同因違約而解除的,違約金條款因具有獨立性,從而可以繼續適用。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調整。若合同還約定了違約金利息,會結合違約金是否足以彌補非違約方的損失等判斷是否支持該利息;若違約金足以彌補損失,該利息一般不會得到支持。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

另有約定的除外。

郭守文律師解析:
為了規避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有關違約金的法律風險,減少守約方因合同違約金條款設置問題所產生的損失,筆者在此提出以下建議:首先,甲乙雙方在合同訂立中要避免使用過于籠統的違約金條款,要明確具體的違約行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可分別設置違約金條款,保障違約金條款具有可操作性,具體到解除合同問題。其次,針對同一違約行為,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人全部損失的,當事人可申請違約金同時對不能彌補部分申請損失賠償,或者守約人可向法院申請調高合同違約金數額。再或者,在訂立違約金條款時,要充分考慮相關違約行為可能會產生的損失,設置合理恰當的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式。最后,在設置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式時可以充分、全面考慮未來可能造成的損失,但也不要約定過高的違約金,根據我國民法典關于違約金制度的規定,違約金目的主要在于補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而非懲罰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因此,若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則會因違反公平原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