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法律法規有哪些(承包合同法律法規內容)
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是指企業作為發包方與其內部的生產職能部門、分支機構、職工之間為就后者負責工程項目實施及承擔工程項目盈虧責任,所達成的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
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在主體和內容上具有特殊性:主體上,內部承包合同的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具有具有勞動或隸屬管理關系,而糾紛雙方是否屬于平等主體,是人民法院確定案件是否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的前提;內容上,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涉及到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管理、工程款支付等內容,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據法律規定應當適用專屬管轄。
本文試從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實質出發,結合現行司法審判實踐,對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是否應按民事合同處理及是否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屬管轄進行分析。
關鍵詞:
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糾紛 民事法律關系 專屬管轄
一、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是否屬于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法律關系?
在建設工程領域,由分公司、項目經理具體負責工程施工管理及盈虧的內部承包形式較為常見,實踐中因訂立、履行內部承包合同產生糾紛亦越來越常見,如內部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糾紛、發包人對外承擔了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費用、債務而向內部承包人追索產生糾紛、發包人向內部承包人主張管理費糾紛等等。但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在現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未做出規定,關于內部承包合同法律關系性質和處理,實踐中存在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企業內部承包是企業實行內部勞動管理、考核的一種方式,并非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應當由公司或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處理,或按勞動爭議處理。
案例1:黃樂輝與科達空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號:(2023)大東民二初字第100號)
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黃原為被告單位職工,雙方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協議乙方為項目經理部。……從協議的形式、內容以及領取工資的事實均證明,2009年4月原、被告之間仍然存在勞動關系,雙方簽訂協議是內部承包協議。內部承包協議糾紛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故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案例2:湖南興湘建設有限公司訴劉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號:(2023)湘0822民初1512號)
法院認為:“本案被告系原告公司內部所屬工程部員工,其與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合同》系為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而與內部員工簽訂的合同,具有為管理和被管理的激勵性質,非平等主體間的純財產關系的合同。且對原告關于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墊付賠償資金后,在內部承包關系中如何處理,在內部承包合同中均未有約定。導致本案處理缺乏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依法應不受民事訴訟受案范圍,該公司內部承包合同糾紛建議首先由該公司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調處解決為宜。”
另一種意見認為:內部承包合同具有一定的組織性,但這種組織性相對于雙方財產關系是從屬的,是合同附帶體現的內容,不能因此否定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及合同雙方主體的平等地位。
案例3:薛伯全與南通大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企業有關的糾紛(案號:(2023)蘇民終1749號)
關于案涉承包合同關系是否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江蘇高院認為:“盡管2003年、2004年承包合同書約定了考核、分配等內容,但同時約定了發包人大辰建設公司與實際承包人薛伯全之間就承包事項各自應承擔的權利和義務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相互之間的承包關系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薛伯全關于雙方之間系不平等主體間違法借用資質關系和內部承包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4:高海群與南通啟益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包獻暉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號:(2023)蘇民申4626號)
江蘇高院認為:“高海群主張《內部履約責任書》和《會議紀要》系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本院認為,在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內部承包現象客觀存在。本案包獻暉系啟益公司股東,《內部履約責任書》系包獻暉、高海群、蔡永兵三人與啟益公司共同簽訂的。《會議紀要》系案涉各方在工程結束后對賬形成,由案涉各方及相關人員簽訂確認。《內部履約責任書》、《會議紀要》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高海群主張《內部履約責任書》和《會議紀要》系不平等主體之間簽訂,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對此,我們認為:內部承包合同實質是企業經營管理權向內部承包人進行有償讓渡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內部承包人與發包人雖然存在隸屬或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但內部承包人除向發包人提供勞務外,還享有經營利潤分配的權利及承擔經營虧損的風險,因此就經營管理權讓渡事宜上,內部承包人具有主體獨立性,內部承包合同更多體現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利益劃分。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大多數法院對于內部承包合同糾紛亦按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案件處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雙方成立內部承包關系,并不能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如《內部承包合同》涉及承包人勞動權利保護、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報酬發放、社會保險等勞動合同內容的,其爭議處理仍應按勞動爭議處理。勞動部勞辦發[1993]224號《關于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指出:“企業實行內部責任制后與職工簽訂的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差別,一般不屬于勞動合同,因此在工作中應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資福利等應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則該合同帶有勞動合同的某些屬性。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中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當地仲裁委員會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受案范圍予以受理”。
二、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適用專屬管轄規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于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內容涉及建設工程實施管理、工程利率分配等內容,就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是否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往往會引發爭議。目前司法實踐中,亦存在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內部承包合同的內容雖然涉及到工程項目的實施管理,但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是就工程價款利潤、虧損、經濟責任的分配與承擔、工程實施管理權利、義務的分配以及管理費問題,本身并不涉及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價款竣工結算依據的實質內容,因此應當適用一般合同糾紛的管轄。
案例5:奚忠義因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上訴案(案號:(2023)滬02民終1169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院認為:上訴人起訴訴稱及起訴所提供的證據包括《項目管理責任承包合同書》表明,上訴人起訴的所依據的法律關系是上訴人與被起訴人西安三建建設有限公司之間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法律關系;其訴請所指向的標的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而是被起訴人根據相關判決獲得的工程款后依據內部承包關系應分與起訴人的款項。因此,從目前證據判斷,本案應當為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不屬于專屬管轄。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即訴請接收貨幣一方住所地均不在原審法院轄區,原審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故原審法院裁定對上訴人的起訴不予受理并無不當。”
第二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內容涉及到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應當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屬管轄。
案例6:八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八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上訴人馮水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號:(2023)蘇11民轄終78號)
江蘇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馮水斌與八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協議中涉及的句容工博城項目工程位于一審法院管轄范圍,現馮水斌也是訴請返還該工程的保證金,故一審法院有管轄權。
對此,我們傾向于支持第一種觀點,原因在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就內部承包合同而言,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竣工結算的權利的對外責任主體始終是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而非內部承包人,因此關于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工程價款債權主張的責任或權利主體,相對于建設工程所有人而言只能是內部承包合同的發包人。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之間僅涉及到內部承包合同的發包人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向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承擔責任或主張工程價款后如果向內部承包人追償或如何分配的問題,不涉及不動產的物權糾紛。其二,如上所述,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目的為企業經營管理權的讓渡,而非建設工程的承攬,因此亦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建設工程掛靠、轉包常常以內部承包合同的形式實施,而掛靠、轉包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往往需要對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直接承擔責任,因此司法實踐中大多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屬管轄。但實踐中,管轄權異議階段并不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進行實質審查,會造成內部承包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屬管轄。對此,我們建議在管轄權異議階段,如主張不適用專屬管轄的,應就雙方成立勞動關系及發包人對工程實施管理、控制等進行初步的舉證。
總結
1.內部承包人主體雖然勞動或隸屬管理關系,但內部承包實質是企業經營管理權向內部承包人讓渡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更符合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財產關系,人民法院應按民事法律關系處理。
2.內部承包合同不涉及不動產物權,本質也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因此不適用專屬管轄。當事人在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應當就雙方是否成立內部承包合同關系進行初步的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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