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最新版(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解讀)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習近平總書記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領導人峰會上深刻指出,“保護生物多樣性有助于維護地球家園,促進人類可持續發展”。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科學指引下,人民法院切實加強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更好發揮法院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職能作用。在海南臨高盈海船務有限公司訴三沙市漁政支隊行政處罰案中,彰顯貫徹環境司法保障生物多樣性的宗旨,我國嚴格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義務,依法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全面懲處非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產業鏈”,維護海洋生態環境平衡,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一、嚴格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義務
作為負責任的大國,我國一直堅持全面履行公約締約國義務,為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種作出巨大貢獻。公約附錄中的野生動植物種既明確了締約國需要予以保護的動植物種的范圍和保護程度,亦為行政執法和人民法院司法提供清晰的公約保護物種的界定范圍。該案的爭議焦點集中于案涉硨磲的貝殼是否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首先,硨磲的所有種均已被納入公約保護附錄,案涉大硨磲、硨蠔皆屬于硨磲種,因此大硨磲、硨蠔屬于公約保護物種。其次,公約明確附錄中任何活的或死的動物,或其任何可辨認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均屬于保護的范圍。因此,硨磲屬受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指導案例177號案中,原告海南臨高盈海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海公司)運輸的硨磲貝殼是硨磲的一部分,亦應當屬于公約保護的范圍。
二、依法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第3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國家一、二級保護的,以及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所有水生野生動物物種,無論屬于活體、死體,還是相關制品,均受到法律保護。案涉大硨磲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硨蠔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物種,二者均受法律保護。因此,案涉的硨磲貝殼為硨磲的一部分,應當被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的受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產品。
三、全面懲處非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產業鏈”
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非法開發利用涉及到非法采捕、收購、運輸、加工、銷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行為。非法開發利用“產業鏈”的任何環節都應受到到法律的制裁,任一環節的疏漏均為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短板”。既溯及到采捕源頭,又牢抓中間環節,更緊盯下游銷售,全過程懲處是減少違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必要之舉。根據案發時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9年8月27日修訂)第2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20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第29條的規定,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并取得相應許可證明。我國法律對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涉及各個環節,不僅制裁對活體野生動物的捕撈、捕殺等行為,對購買、出售、養殖、運輸、采挖受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等行為也施加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也是相關法律規定違法采挖、運輸、攜帶硨磲及其制品的行為均應受到處罰的原因和立法精神所在。案涉硨磲貝殼是法律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產品,盈海公司運輸硨磲貝殼的行為,未取得相應許可證明,屬于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懲處,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于法有據,符合依法行政原則,從而全方位保護野生動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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