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如何辦理出生證(非婚生子女如何辦理出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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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證書,簡單來說就是是當事人辦理出生公證,應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請。
已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那么,具體的說什么是出生公證書呢?而又應該怎么辦理出生公證書?
什么是出生公證書
出生公證,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務權的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實給予證明的活動。
出生公證主要用于當事人辦理移民、出國求學、謀職、繼承財產、辦理入籍手續等,是出國人員必備的公證書。
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在中國領域內出生的事實予以證明的活動。若當事人在其它國家或地區出生,且其在域外出生的事實在回國定居時已記入戶籍檔案的,公證處亦可依據戶籍檔案記載為其出具公證書。
由當事人住所地或事實發生地有涉外管轄權的公證處管轄。
怎么辦理出生公證書?
辦理出生公證書的地點
(1)申請人應向其住所地或者出生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公證。
(2)如果該公證文書系發往國外使用的,應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但文書使用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協議免除領事認證的除外。
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在國內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在國外的,應提供護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簽證);申請人是港、澳、臺居民的,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回鄉證)、臺胞證;
2、申請人的醫院出生證明。
3、申請人父母的身份證、戶口簿;
4、如辦理到美國、泰國、法國、奧地利、新加坡使用的出生證明,申請人應提供本人的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照片;相片是粘貼在公證書上,根據申請人要求公證書的份數決定,如申請人要求三份公證書,則要提供四張相片(公證檔案須一張相片留底)。
辦理出生公證時應注意的事項
一律采用簡化字
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為便于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
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
務必準確、真實,并有確鑿的證據
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采用公歷,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注明農歷出生日期。
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
具體,地名應寫全稱
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后括號內,寫明原地名全稱。
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
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號注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應注明養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
公證處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為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
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作為次要證據使用。
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境外證件上
(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
而提出更改的,
如確屬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
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
然后給予公證。
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后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公證處只能為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
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
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地有關機關取得出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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