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公證是什么意思(強制執行公證是什么意義)
一、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制度建立和法律基礎
2000年,司法部和最高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通知》),于是有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這項業務所依據的基礎,進而有了人民法院受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案件的法律支撐。
《民事訴訟法》第238條則從立法上確立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制度,《民訴法解釋》第480條進一步解釋了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類型,同時又給了當事人救濟途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明確規定了擔保合同可以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2023年,最高院、司法部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國銀監會關于充分發揮公證書的強制執行效力服務銀行金融債權風險防控的通知》(以下簡稱第76號文),對可以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范圍做了擴大解釋。
202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聯合通知》、第76號文、《民訴法解釋》的許多內容都做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二、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債權文書的公證要點
(一)審查
1、對當事人的審查
當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要審查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隨著科技的發展,辦理每一個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或其他類型的公證案件,都會運用身份識別儀、人臉識別儀等科技手段,結合身份證等證件進行識別,以杜絕以前公證員通過經驗、肉眼辨別當事人身份的真偽而導致經常會出現假人假證假身份的情況。
關于對法人的審查,每一個法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公證機關都會在和工商聯網的系統或者其他平臺進行審查及核對。
2、對證明的審查
證明包括財產類證明、婚姻類證明、身份類證明等。公證機關通過與各個機構聯網進行審查,比如說對不動產的審查,通過跟不動產登記機關聯網審查。目前北京的公證機關都會設立專門的部門,與很多職能部門聯網,專職對各類證件進行審查。
3、對合同的審查
第一是圍繞著是否符合公證債權文書的特征和條件來審查。根據第76號文,公證債權文書需要具備三個特征:(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三)債權文書載明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公證機關會圍繞這三個特征來審查公證債權文書是不是符合規定。
第二是要審查是否符合公證債權文書的范圍。根據第76號文,符合公證債權文書的范圍:(一)各類融資合同,包括各類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貸款合同、信托貸款合同等各類貸款合同,票據承兌協議等各類票據融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開立信用證合同,信用卡融資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約及各類分期付款合同)等;(二)債務重組合同、還款合同、還款承諾等;(三)各類擔保合同、保函;(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第三個要審查的內容,就是債權債務的標的數額,包括違約金、利息、滯納金數額或計算方法是不是明確,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是不是明確。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時候,法院執行部門要求執行標的必須是明確的,即數額明確或者有明確的計算方法,如果標的不明確,執行機關將無法執行,因為它不是裁判機關。
第四個要審查的內容,是強制執行公證條款是否完備。在一個交易合同中,要賦予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就必須要有關于強制執行公證的約定,必須要有各方當事人關于強制執行的合意。這方面,第76號文做了一個突破性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在制式合同里邊沒有約定的話,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或以承諾書等方式進行載明,也算是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達成了合意。
強制執行公證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要明確債權債務關系。(2)要有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的承諾,承諾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時候,自愿接受強制執行而無需通過訴訟程序。(3)要明確核實程序,這是非常關鍵的。2000年《聯合通知》規定,當債權人向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的時候,公證機關應當向債務人就公證債權文書給付內容有無疑義進行核實,所以核實程序是公證機關出具執行證書之前必須要履行的一個程序。公證債權文書是靜態的債權文書,它有一個履行的過程,當債權人申請執行證書的時候,公證機關必須對合同履行情況、對債權人提出的主張進行核實,以確定債權人的主張是否真實存在,然后才能夠出具執行證書。核實方法包括傳統的電話核實、發函核實、短信核實等,以及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新興起的微信核實、郵件核實等,各類可以利用的核實工具都可以使用,現在通常的核實方式是電話核實。
關于核實,非常重要的一點是核實方式要求在強制執行公證條款里進行明確約定,要求債務人在合同或承諾書里寫清楚、選擇并確立好核實方式,包括聯系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等。如果聯系方式、聯系地址、聯系人發生變化,債務人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到債權人和公證機關,如果不履行通知義務導致公證機關聯系不到債務人,由債務人自行承擔后果。
(二)對當事人的告知
經過公證賦予強制執行力之后,當事人暫時沒有訴權,公證機關首先會告知當事人在什么情況下恢復訴權。其次,要告知將來申請執行證書、申請法院執行的流程以及救濟手段。最后要告知通過提供虛假證件、隱瞞編造事實、欺騙方式獲取公證書的法律后果和責任。另外,公證機關在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過程中要求全程錄像,特別是在當事人簽署合同、筆錄、承諾函等文件時,并將錄像內容刻盤保存在卷宗內。
(三)簽發執行證書
辦理完公證債權文書之后,如果債務人或者擔保人違約,接下來的程序就是簽發執行證書。簽發執行證書程序的基礎是公證債權文書。因此,如果公證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時候,關于債權債務的確立、給付標的、自愿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等內容,都做了非常完整的約定,那么簽發執行證書就相對順利一些。
簽發執行證書的主要程序就是核實程序,核實無誤之后,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獲得執行證書之后債權人有權到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無需進行訴訟。
三、賦予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制度建立的意義
最高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的第11條提到:“加強與公證機構的對接。支持公證機構對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依法進行核實和證明,支持公證機構對當事人達成的債權債務合同以及具有給付內容的和解協議、調解協議辦理債權文書公證,支持公證機構在送達、取證、保全、執行等環節提供公證法律服務,在家事、商事等領域開展公證活動或者調解服務。依法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由此可知,公證債權文書制度不僅極大地維護了債權人權益的實現,更是人民法院利用多元化的手段來減少訴訟的方式之一,所以要充分發揮賦予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制度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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