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所以,涉外民事案件的認定,對案件的管轄法院有著決定性作用。

那么,民事訴訟中,原告或被告一方是外商投資企業,屬于涉外民事案件嗎?

今天,我和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法官及思明區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法官對此問題進行了討論,他們的觀點一致認為這不屬于涉外民事案件。

我也這么認為。

涉外民事案件的認定,最直接的司法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

(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

(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一方是外國企業或組織的,是涉外民事案件。而外商投資企業并不是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是外國企業投資的國內企業。

2023年1月1日之前,當時還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八條規定: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故,外商投資企業系中國法人,并非外國企業。

2023年1月1日之后,《外資企業法》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施行。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的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收、會計、外匯等事宜,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可見,《外商投資法》施行后,有關外資企業組織管理的特殊規定都被取消了。外商獨資企業、外資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機構及活動準則完全適用《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與內資企業完全一致,徹底屬于國內企業,而不是外國企業了。

因此,民事訴訟中一方是外商投資企業,不屬于涉外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