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
正式實施五周年
我國民法典也將禁止家庭暴力
作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
明確寫入
對于這項規定,應如何理解?
先來看具體案例
龐某(女)與李某(男)于2008年8月28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龐某訴稱,雙方婚后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李某即隨手毆打龐某,打砸家中物品,并把龐某趕出家門,再將家門反鎖,致使龐某在深夜無家可歸,流浪街頭。后龐某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并分得婚內購買的房屋70%的份額,同時主張李某因家暴賠償其精神損失10萬元。李某辯稱,同意離婚,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失費。
遭遇家暴離婚時
財產究竟該怎樣分割?
類似案件如何判決?
01
因家暴離婚,對施暴方可酌情少分財產
民法典首次規定了離婚分割財產中“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對于家暴施暴方,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酌定對施暴方予以少分財產,以此懲戒施暴者。
例如,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根據在案證據認定李某構成家庭暴力,判決龐某分得60%房產份額,李某分得40%房產份額。
那么
少分的依據是什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何銳表示:
02
因家暴離婚,受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除了施暴方少分財產,在離婚糾紛中,家暴受害方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規定,對于因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指的是家暴行為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精神損害賠償則指對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害,通過給予撫慰金的形式進行救濟。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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