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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離婚率的不斷攀升,很多有風險意識的朋友在婚前就開始考慮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防止萬一離婚導致人財兩空。

而與未婚夫/未婚妻簽訂一份婚前協議,就成為主要的選項之一。由于婚前協議通常以財產問題為主,所以又稱為婚前財產協議。如果對婚前財產協議進行了公證,那么又稱為婚前財產公證。

下面杜律就談一下關于婚前財產協議的幾個常見問題。

一、什么是婚前財產協議?一般包含哪些內容?

對于什么是婚前財產協議,目前法律上并無準確定義。通常理解為,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的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有時還包括債務的承擔)所作的約定,即哪些屬于個人財產、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債務如何承擔,等等。

婚前財產協議中可以包含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這一規定,男女雙方可以在婚前財產協議中對上述事項進行約定。

除此之外,還可以約定其他財產事項,比如與雙方有關的財產如何保管、支配,等等。

此外,也可以約定一些非財產事項,比如家務如何分配、忠實義務、子女的生育/撫養/教育等。

二、哪些情況下有必要簽訂婚前財產協議?

以下幾種情況下,往往有必要簽訂婚前財產協議:

1、雙方的婚前財產相差很大,且婚后容易發生混同;

2、一方婚前有較多債務,另一方不希望承擔對方的債務;

3、一方承諾婚后把自己的婚前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一方承諾婚后把自己名下的房產加上對方的名字;

4、財產的來源與名義所有人不一致的。例如: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了對方的名下;

5、雙方希望婚后實行AA制或部分AA制的;

6、其他需要保障個人財產利益的情況。

三、婚前財產協議應該在什么時候簽?

顧名思義,婚前財產協議應該在婚前簽訂,并且,通常是在雙方登記結婚后才發生法律效力。

不過,如果婚前沒有簽,婚后也是完全可以再簽的,當然這時就不叫婚前財產協議了,而叫做婚內財產協議。

在婚前簽訂的好處是:可以事先把有關問題書面約定清楚,并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如果婚后再提出簽訂協議,那么另一方完全有可能拒絕,那時就無可奈何了。

四、婚前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需要進行公證嗎?

《民法典》(以及過去的《婚姻法》)都認可男女雙方在婚前簽訂協議,因此,只要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那么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男女之間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并不一定要辦理公證,多數情況下,只要雙方簽字即可,不辦理公證并不影響協議的法律效力。

但個別情況下,辦理公證是有必要的,比如含有贈與不動產內容的婚前財產協議。否則一方有可能反悔而撤銷贈與,從而無法實現簽訂協議所預期的效果。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

簽訂這類協議時,稍有不慎很容易導致協議無效。并且在很多情況下,僅僅簽訂協議往往還不足以達到希望的效果,還必須與穩妥的實際操作相結合。因此,在考慮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時,最好先詳細咨詢擅長婚姻領域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