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繼承的財產是夫妻共有嗎(個人繼承的財產是夫妻財產嗎)
一、案情速遞
李某與林某于1983年10月14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李某婚前育有一子李二,林某婚前育有兩個子女,雙方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矛盾于2023年3月分居至今,現李某起訴離婚,林某表示同意離婚。
李某兄弟姐妹共五人,分別為李某、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李五系李甲之子。林某稱李五匯入李某名下尾號為8592賬戶中的140萬元系李某繼承其父母1008號房屋而獲得的補償款。1008號房屋原登記在李某之父名下,李某父母去世后由徐甲于2023年1月出售,房屋售價大約700萬元,五人均分得140萬元房款。
李某大概于2023年3月得到補償款140萬元,140萬元的款項系在婚姻期間繼承的遺產,屬夫妻共同財產,林某認為李某無權私自處理,應當依法分割,遂訴至法院。
二、案情細節
1、李某之母趙某于2010年5月20日立下遺囑,該遺囑主要內容:
“我死后你們把房子賣了,錢五個人分。
2、李某辯稱:趙某所立遺囑中兩次明確指出只將遺產給予5個親生子女,林某不屬于親生子女,所以該遺產屬于徐某的個人財產,且徐某父母在世期間,林某與徐某父母關系惡劣,林某基本不與徐某父母來往,也從未對徐某父母提供任何照顧和贍養義務。
三、周留俠律師釋法
本案中,李某認可涉案140萬元款項系其母趙某通過遺囑的方式遺留
給李某的遺產,但認為該筆款項與其配偶林某無關。
從遺囑的內容來看,被繼承人趙某表示其去世后包括徐某在內的五位子女把房子賣掉,售房款五人來分。沒有明確表示只歸李某一方,排除林某權益的意思。
因此,不符合《婚姻法》第18條第3項關于繼承遺贈財產歸一方所有的規定。李某根據該遺囑繼承所得財產應為其與林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林某有權請求分割。
周留俠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部門主任,多次應邀參加人民廣播電視臺《法律伴你行》節目、《今日頭條》等媒體擔任點評嘉賓,并擔任北京電視臺《法治進行時》欄目熱線律師,《新京報》法律點評律師,周留俠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直接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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