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法律規定最新版(結婚彩禮法律規定最新消息)
中國自古以來結婚儀式中,就有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納征”這一說,也就是現在所說的婚前給女方的聘禮,也相當于現在常稱的“彩禮”。
而且地域不同,彩禮的數額也存在比較大的差異,有些地方的彩禮動輒幾十萬。所以小兩口如果鬧離婚,當初收的彩禮也成為了很常見的糾紛。
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只有法院查明符合這三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這種情況是比較好理解的,雙方都沒有領證,只是同居關系。沒有結婚,給彩禮的目的可沒有達到,自然是可以主張要回。但法官也會根據現實情況,如果雙方僅是未辦手續,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長,也可能減少或者判決不予退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由于種種原因,沒能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出現感情問題起訴離婚。法院會根據離婚的過錯、彩禮的數額等判決是否返還以及應返還的數額。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律并未對“生活困難”給出很明顯的界定。但根據我們的實務經驗,這種“生活困難”的程度,可以理解為給付彩禮之后無法維持自己在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當然,這是需要由男方舉證證明的。
實踐中關于彩禮問題產生的糾紛還是比較多的,一旦產生爭議,建議咨詢律師,弄清楚應該如何解決,以免損害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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