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代理詞被告版(原告起訴離婚案代理詞)
被告當庭同意離婚,可以認定雙方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原告何某離婚案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陜西XX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何某的委托,并指派我們為其代理人參加訴訟,經過庭審調查,結合本案事實及證據,現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被告亦當庭表示同意離婚,故依法應當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原、被告雙方于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婚后因雙方生活困難,被迫到陜北打工掙錢養家,后原告開始自己經營生意。原告給被告10萬元做生意,由于被告不思進取,因其經營不善致原告辛苦經營所得本錢血本無歸。后被告返回原籍陜西X縣,原告繼續在陜北苦心經營,因經營期間經常與客戶接觸洽談,故被告無端猜忌原告與他人有染,對其有不忠行為并借此向原告無理取鬧,先后數次糾集其親屬到原告的娘家打架鬧事。被告還費盡心機找到原告的客戶資料,對原告的客戶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進行誹謗、威脅,聲稱誰再與原告做生意誰就與原告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并揚言對該客戶進行報復。轉瞬間,原告原有的客戶資源驟然流失,本應談成的生意因此擱淺,原告因而損失慘重。因被告的無理行為,致雙方矛盾加劇,原告曾多次試圖向被告澄清事實,消除誤會,雙方重歸于好,繼續婚姻關系,被告非但不予接受,反而更加猜忌原告,并不斷在雙方的親友間渲染原告對其如何不忠。原告的不斷努力卻換來被告對其更加無情的傷害,雙方感情已無和好可能,原告無奈只好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庭審中,被告當庭表示同意離婚,故法院應當依法判決雙方離婚。至于被告所主張的原告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對其不忠一節,純屬被告的無端猜忌,這也是引發雙方矛盾并最終導致離婚的根本所在。被告提供的QQ聊天記錄,因交談雙方的身份根本無法確認,且該種證據可以通過電腦隨意編輯、刪改,故被告僅憑一份談話者身份無法確認、談話內容真實性無從考證的聊天記錄根本不足以證明其主張。被告要求原告賠償其物質損失20萬元,精神損失10萬元的主張,根本無任何事實依據,法院依法不應支持。
二、婚生長子韓大、次子韓二 均應由原告撫養,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
原、被告婚后去陜北打工,孩子也一直由雙方撫養照顧,后因生活困難,才把孩子送回老家陜西某縣由其祖父母代為照看,后來被告回到家中經營失敗才一直在家居住。故原告近幾年雖未與孩子一起生活,但并非原告主觀上不愿盡撫養義務,而是確因客觀情況無法親自照顧孩子。原告幾年來雖未親自照顧孩子,但在陜北苦心經營生意,所得收益均用于家庭建房、購車、被告的經營以及家庭日常開支。由此看來,數年中,原告對孩子的撫養及對家庭所盡的義務,已遠遠超出被告。被告不但自己沒有正當職業,沒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而且還將原告給其做生意的10萬元全部賠光,且多年來孩子在家的生活支用全由原告支付。故原告在撫養能力方面遠遠優于被告,孩子由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
庭審中,被告以原告在婚姻關系中有過錯且孩子多年來一直由其祖父母及父親撫養,改變其撫養關系會給孩子及老人造成創傷為由堅持孩子應由其撫養,其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主張原告有過錯,純屬其無端猜忌,無任何事實依據;孩子雖近幾年由其祖父母代為照看,但確系因客觀原因原告無法親自照顧,并非原告不愿照顧孩子,事實上,原告對孩子所盡義務遠比被告盡的多。被告也承認原告的撫養能力優于自己,原告有能力支付兩個孩子的撫養費,那么原告既然有能力支付兩個孩子的撫養費,也同樣有能力親自撫養孩子。更何況,法律明確規定只有孩子的父母雙方撫養條件基本相當的情況下,才將孩子的祖父母是否一直協助照顧孩子作為將孩子判歸由男方撫養的參考條件。事實證明,原告的撫養能力遠遠超過被告,即使孩子的祖父母近幾年協助被告照顧孩子,也不應將此情節作為將孩子判歸被告撫養的依據。
三、雙方婚后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共同債務依法共同承擔,被告關于雙方無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的辯解不能成立。
1.雙方婚后所建2層8間平房,雖系被告家中原有舊房翻建而成,但既然為翻建,原有舊房已不存在,所建新房均系原告出資興建。根據《物權法》之相關規定,新建房屋自房屋建成之日起,建房人即取得所建房屋的所有權。原告作為新房的建房人,依法自房屋建成之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權。該房屋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依法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由雙方依法分割。被告主張所建房屋系其父母、其妹及被告共有,于法無據,該主張依法不能成立。
2.婚后由被告出資5萬元所購汽車一輛,依法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依法分割。庭審中,被告稱其已將該車賣出,且所得價款因其到陜北找原告已經花費完畢,但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將車何時賣出?賣予何人?買賣手續何在?所得價款用于尋找原告的證據何在?被告未予證實以上事實,故其主張不能成立,訟爭車輛應當依法納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3.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所借的8萬元,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
被告曾因經營需要,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8萬元并出具借條,該款系雙方婚后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依法分割。庭審中,被告認為夫妻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轉款單上的收款人姓名為原告姓名,借條系其游戲之作且其實際并未取得該款,其主張不能成立。一則原告并未以此借條主張雙方的借貸關系,而是證明原告曾于X年X月X日給過被告8萬元錢,該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二則轉款單上姓名雖系原告,但該卡實際由被告持有,所轉款項亦均由被告支取;三則被告雖稱借條系其游戲之作,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故該主張亦不能成立。
4.原告母親強XX卡上的6.3萬元,系案外人財產,與本案無關,依法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告無權要求分割。被告庭前申請法院調取與案件無關的案外人財產——即使庭審中原告承認其用其母親之卡做生意,但在被告申請調查及法院進行調查時,原告并未承認,此時該卡所記錄之款項,仍為案外人財產——該證據的調取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故依法不得作為定案依據,該6.3元也不得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告無權要求分割。
5.婚后雙方借原告母親的3萬元債務,被告當庭認可原告之弟結婚時,其以家具折抵了1.8萬元。現該債務仍下余1.2萬元,被告依法應當承擔一半。
綜上,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依法應當判決準予離婚,孩子由原告撫養,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共同債務依法分擔,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公正裁決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原告代理人:
陜西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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