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大家都知道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調解離婚為前提的協議書,如果離婚未成,一方反悔的,離婚協議書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離婚協議書生效以雙方辦理離婚為前提。

但是,并不是沒有在民政局備案或者被調解書確認的離婚協議書都沒有法律效力?下面我們看一個案例。

案情介紹

宜某與張某是夫妻,因感情不和,2023年8月宜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及離婚協議糾紛訴訟。后張某找到宜某協商,提出宜某撤銷離婚訴訟以及離婚協議訴訟,于2023年11月20日之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張某付給宜某人民幣600萬元。2023年10月29日,雙方就以上內容達成協議。2023年11月20日,宜某與張某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后宜某向張某索要人民幣600萬元,張某稱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書沒有相關內容,不予支付。

法院判決

張某向宜某支付人民幣600萬元。

判決理由:

張某向宜某支付600萬元的協議書雖然未在民政局備案,但從案涉《協議書》的內容分析,該協議應屬于附條件的合同,即以協議離婚為基本目的,就財產分割和離婚補償問題達成的協議。

雖然該協議未在婚姻登記機關簽訂并備案,但其內容與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并不矛盾,兩者互相補充和確認,應共同作為雙方財產分割或補償的依據。《協議書》第二條約定“雙方于2023年3月2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為雙方至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所使用的協議。”可見雙方同意在婚姻登記機關只備案《離婚協議書》,但實際上同時認可兩份協議的內容和效力,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也并未規定只有在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協議才能作為財產分割或補償的依據。

故張某主張僅在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協議書》無效,缺乏法律依據。張某未舉證證明《協議書》關于支付600萬元的約定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該約定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判令張某依據《協議書》的約定向宜某支付600萬元。

律師點評

雖然法律規定以離婚為前提的《離婚協議書》在辦理離婚之前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并不意味著,當事人不可以在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之外簽訂離婚協議書。只要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內容與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內容不矛盾,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不存在無效的情形。那么,該協議書即依法生效,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條文: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