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條件的規定是什么。

1.協議離婚條件的規定。

(1)夫妻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離婚協議應當規定雙方自愿離婚的含義,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2.起訴離婚條件的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允許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拋棄家庭成員;

(3)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

(5)其他情況導致夫妻關系破裂。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允許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再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允許離婚。

二、起訴離婚程序。

1.起草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接受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案件后,應當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代理訴訟;

8.作出判決。

離婚條件的規定分為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夫妻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夫妻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