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離婚時夫妻的財產如何分割?

答:遵循如下原則:

(一)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二)男女平等原則;

(三)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五)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六)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后共同還貸的,財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但對增值部分和還貸部分給對方予以補償;

(七)離婚后對尚未處理的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

(八)夫妻相互借款,離婚時按借款協議處理;

(九)一方擅自處理財產的,離婚時可以請求賠償;

(十)離婚時隱藏財產的可少分或不分。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那么有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