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超過多久可以離婚(分居達到多久可以離婚)
《民法典》的出臺可謂是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因為跟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很多問題都可以在這本書里找到答案,等有機會,我會挑一些里面的重點法條跟大家一起學習一下。
今天我們先一起看一條,那就是《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這個法條,我相信,但凡有過離婚念頭的人可能都偷偷地百度過,研究過,百度完之后就會有疑問:我明明跟我的丈夫(妻子)分居滿兩年了,我們也經過調解,調解無效了,為什么法院還不判我們離婚?
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就憑您自己空口跟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沒有什么太大的證明力的,夫妻生活往往沒有第三人的參與,雙方各執一詞,法官是很難依據這個法條作出一個判決。那是不是這個法條就形同虛設呢?當然不是,只不過這個法條的應用,需要我們有一個前期的收集證據的過程,這個證據可以是另尋住所、在外租房的租賃合同,也可以是新住所接收快遞的取件證明,也可以是新住所鄰居、房東的證人證言等。
此外,我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第一點:分床不分房,這個在實踐操作上是很難被認定是分居的,還是那句話,你沒有分房,只是分床,但凡有一方在開庭時咬死說沒分居,誰給你證明你們確實分床了,這個實在是證明力太有限;
第二點: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因為現實中,很多丈夫在外打工,妻子在家照顧老人孩子,這個形成的是地理意義上的分居,但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主要表現因為夫妻感情不和而不存在夫妻生活的共同居住,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的,但是如果夫妻異地有能夠證明感情不和的證據也是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的。
而且這邊還需要提醒各位的是,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是不會自動解除的,因為分居滿兩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方式之一,但是沒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還是繼續存續的,所以不可主觀臆想,分居兩年后,婚姻關系就自動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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