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的,應當返還全部的禮金;

2、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的,但是沒有一起共同生活的,應當返還全部的禮金;

3、根據給付人的生活困難程度,酌定返還禮金;

4、根據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返還彩禮錢。可以以實際共同的時間計算。一至兩年內的提出離婚的,返還彩禮錢的額度可以酌定返還;實際生活的時間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退還彩禮錢;

5、導致感情破裂過錯方,確定返還禮金的額度。其中因為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婚姻破裂的,彩禮錢不予返還。但是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返還相應數額的彩禮錢。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婚姻破裂的,可以酌情增加彩禮錢的返還額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