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是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準備的文書,在離婚協議書種,當事人應該寫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機關、工作單位或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和數量、離婚原因等。

2、當事人雙方同意離婚的聲明,標明雙方達成一致,自愿同意離婚;

3、未成年子女,或者還需要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將來生活的安排,具體到隨父母哪一方繼續生活,子女的撫養費如何分擔,另一方的探望權等權利如何實現。

4、夫妻財產的處理,包括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以及共同的債務如何償還。在對共同債務償還的約定上,如果夫妻雙方的這個約定損害了第三方債權人的利益的,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5、有住房或者居住問題的,還需要寫明住房如何分割以及住房問題如何解決。

6、一方生活有困難或者有在一定程度上喪失勞動能力等情形的,另一方有能力給與幫助的,應當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明經濟幫助的時間及內容;

7、其他與離婚相關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