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怎么判?

一、 不予處理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通常情況會對房產糾紛一并進行處理,但也存在如下可能不予處理的情況:

第一,原被告均同意不作分割處理的;

第二,原告僅起訴離婚而不請求財產分割;

第三,被告下落不明導致無法查清的情況;

第四,房產涉及第三人的權益(法院抵押或存在實際所有人);

第五,房產尚未辦理房產證的。

二、直接分割

第一、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指共有人分別按照份額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離婚案件中,多以平均分割為主,也有一方按適當比例多分的情形。

第二、作價補償

作價補償,指產權歸一方所有,由其向另一方支付折價款,而對于產權歸屬一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裁判;支付對方折價款的數額,同樣優先遵循雙方協商原則,協商不成的,可以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值確定。

但在司法案件的實際處理過程中,對于折價款的計算方式相對比較復雜,需要從時間節點上區分婚前和婚后情形、從出資方式上區分全款和按揭的情形。

(一)婚前個人出資,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故,法院判定婚前由一方個人出資,婚后共同還貸的,會對共同還貸及增資部分進行分割,具體到不同案件計算方式也會存在差別。

婚前由一方個人出資,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法院在衡量分割比例時,主要考慮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房產增值率、成新率、首付款貢獻大小、實際還款貢獻、還款構成等因素。

在進行分割計算時,總體思路是按房產現值與共同分割部分份額的乘積來計算。

其中房產現值可能是房產自身評估價值、可能是雙方共同認可價值、還可能是法院參照市場價酌定價值,這其中有的基準為房屋現凈值(即另行剔除未到期貸款本金);

共同分割部分份額為共同還貸部分占實際總房款的比例,實際總房款大多為實際支付購房款與已付貸款本息之和,也有將稅款契稅、維修基金等合并列入實際總房款之內的。

我們可以看到,房產的分割并沒有統一的標準,故考慮房產分割時,可以盡量設計多種分割模式,從而選擇最適合且最有依據的模式。

(二)婚后共同出資購房

法院主要考慮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房產的實際居住情況、涉案房屋數量、對女方的保護等因素。在進行分割時,總體思路是按房產現值的一半來計算折價款。

第三、變價補償

變價補償,指房產出售、拍賣或變賣,將賣得的價款按照產權份額進行分割。這種方式在計算和處理上相對簡單。更需要注意的問題在于,舉證變賣后的房產是否還有剩值可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