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民法典關于婚前財產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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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森 律師
上海市海華永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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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唯一繼承人,房子只能歸我” 法院:“不一定!”
生活中,繼承人之間常因遺產分割鬧到法院,但是繼承人以外的人與繼承人爭奪遺產的比較少見。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被繼承人的侄兒媳婦起訴被繼承人同胞哥哥的繼承案件。
相關案例分析(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周文終身未婚,無子女,生前也未立遺囑,但其因征地拆遷安置房屋一套,生前主要靠養老保險維持生活。周武是周文同胞哥哥,早在1959年便參軍入伍,退役后定居甘肅生活至今。其父母及另外3名同胞兄弟姊妹均先于兩人去世,周武便成為周文唯一法定繼承人。
張琴是周文、周武另一位兄弟的兒媳,2004年至2023年期間,周文一直與張琴及其家人共同居住生活,張琴一家也將周文當作父親一樣照顧,還出資將周文的安置還房進行了裝修。2023年后,周文獨自居住生活在安置還房內。
2023年,70歲的周文走完人生旅程,因病去世,張琴一家積極為其料理后事。天有不測風云,2023年下半年,張琴的配偶,也就是周文的侄兒意外去世,張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也無心去管周文留下的房子。但令其沒想到的是,83歲的周武此前多年未回老家,卻在2023年6月通過公證文書以繼承方式將周文生前的安置還房變更登記到自己名下。得知此事后,張琴將周武告上法庭,請求分割房屋產權。
周文生前沒有立遺囑,我才是其唯一合法繼承人,誰都無權分割自己弟弟留下的房子。
我待周文如父,在眾多親戚中承擔起喪葬事宜,周文留下的房子理應歸我。
具體分析及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按照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周文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進行處理。周武作為周文的同胞哥哥,屬于法定第二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周文的遺產。但周武雖系唯一法定繼承人,可其自1965開始即在外地居住生活,未對周文進行必要的照料,亦未參與其死亡后的喪葬事宜。原告張琴作為周文侄兒媳婦,雖然不是其法定繼承人,但在周文無配偶、無子女的情況下,生前與其曾共同生活,對其予以了照料,出資為其房屋進行裝修,積極處理死亡后的喪葬事宜,屬于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也有權請求分割周文的遺產。
綜合張琴與被繼承人周文之間的扶養關系程度、遺產情況及被告周武的具體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由原告張琴分得案涉房屋60%的份額,被告周武分得案涉房屋40%的份額。
一審宣判后,被告周武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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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現今離婚率居高不下,類似“婚前協議”、“忠誠協議”等專有協議誕生,其效力如何?
近日,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徐某某與謝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法院認為自離婚協議簽訂并成立時,財產約定協議失去效力。由于徐某某與謝某某離婚未成且原告徐某某在離婚訴訟中反悔,故法院確認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依法沒有生效。
相關案例分析
徐某某與謝某某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雙方在民政局登記結婚。2002年生育大兒子,2006年生育小兒子,雙方婚姻關系前期較為穩定和諧,自2009年開始夫妻矛盾頻現,并逐漸加劇。2009年,謝某某為乙方,徐某某為甲方,雙方簽訂財產約定協議。2023年,雙方又簽訂離婚協議,并對之前財產約定協議內容進行了替代和完善,當時雙方并未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近期,雙方夫妻感情破裂,徐某某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平均分割財產。謝某某表示同意離婚,但是對于財產,雙方已簽署了財產分割協議,徐某某當時自愿放棄了一切財產,所有財產應當歸謝某某所有,不應當平均分割財產。
法院認為,徐某某與謝某某于2009年簽訂財產約定協議,但并未按約定內容對財產進行變更和處分。2023年原、被告簽訂離婚協議,該協議對之前財產約定協議內容進行了替代和完善,且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自離婚協議簽訂并成立時,財產約定協議失去效力。
由于原、被告離婚未成且原告徐某某在離婚訴訟中反悔,故雙方于2023年簽訂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依法沒有生效,法院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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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法官提醒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協商一致達成財產分配協議的,協議效力要根據簽訂協議的目的區分情況認定。
如果夫妻為實現離婚而作出的有關財產的分配協議,目的是實現離婚之后實施,則應當視為附條件的民事行為,一旦離婚這一條件最終沒有具備,該協議則自動失效。
如果夫妻達成財產分配協議并不是為了離婚,而純粹是要對財產作出分配,則可以認定為不附條件的有效約定,夫妻雙方對于財產的分配約定有效。但夫妻財產分配協議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關于婚后財產及婚前約定的相關法律法規
婚前個人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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