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結婚證法定年齡是多少(國家結婚證法定年齡是多少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知識拓展】
我國封建社會時期有早婚的習俗,如唐朝男15歲、女13歲聽婚嫁,宋明時期男16歲、女14歲可以嫁娶,封建時期的整體結婚年齡普遍偏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為革除舊弊,改革早婚的習俗,促進生育健康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1950年《婚姻法》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為男20周歲、女18周歲。該規定有特定的歷史條件和社會基礎,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與人民群眾的覺悟和接受能力是相適應的。1980年《婚姻法》修改時則將法定結婚年齡規定為男22周歲、女20周歲。這是順應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而作出的修改。法定婚齡的提高有利于青年人的學習和工作,同時,基于時代的要求,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并提倡晚婚晚育,故法定婚齡的修改有國家政策考量的因素。2001年《婚姻法》修改時,有觀點建議將男女法定婚齡統一為一個標準,或均為22周歲,或均為20周歲。考慮到1980年確定的法定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2001年《婚姻法》并未對法定婚齡進行調整。本次《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觀點認為,與世界各國相比,我國的法定婚齡設置屬于高位婚齡,現代社會青年人生理和心理成熟都較以前年代更早,且結合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實施,為提高生育率和優化人口結構,建議適當降低法定婚齡,但也有的意見認為應當維持現行規定。民法典對此未作改動。鑒于現行法定婚齡的規定已為廣大社會公眾所熟知和認可,如果進行修改,屬于對婚姻制度的重大調整,宜在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和科學的分析評估后再定。
我國幅員遼闊,為多民族組成的國家,部分少數民族地方有其特定的風俗習慣,故對于法定婚齡,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作了變通規定。如2004年修正的《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第1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0周歲,女不得早于18周歲。《內蒙古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第3條第1款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0周歲,女不得早于18周歲。《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第5條規定,少數民族公民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0周歲,女不得早于18周歲。云南省耿馬、西蒙佤族自治縣等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20周歲,女18周歲作為最低婚齡。應當注意的是,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于該地區內的少數民族居民,并不適用于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居民。[3]如蒙古族男與漢族女結婚的,蒙古族男年滿20周歲即可,但漢族女必須年滿20周歲,不適用上述關于女年滿18周歲的變通規定。
【條文理解】
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權,法律亦賦予每一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基于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除應當符合雙方自愿的條件外,還應當達到一定的年齡。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法定婚齡的確定,涉及人口政策、優生優育、社會倫理道德等多方面,既要考慮自然因素,如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成熟情況,亦要考慮社會因素,如政治、經濟及人口發展情況。《民法典》對于法定婚齡的規定,一方面,是基于自然因素上的考慮,婚姻承擔了繁衍人類后代的功能,在法律上規定最低結婚年齡能夠保障男女雙方生理和心理上足夠成熟,身體的充分發育使得男女雙方能夠履行夫妻義務,提高生育質量;心智的成熟使婚姻當事人能夠獨立決定婚姻大事,承擔起婚姻家庭的責任,履行好撫養子女的義務。另一方面,是基于社會因素的考慮,各個國家和地區對于法定婚齡的規定都有所不同,都是基于不同國家和地區不同的文化背景、經濟發展水平、政策等因素。
法定婚齡是能夠結婚的最低年齡,并不是必須結婚的年齡,也不是結婚的最佳年齡,有結婚意愿的雙方當事人在達到最低法定婚齡之后,可以自由選擇何時結婚。根據本條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是結婚的實質性要件之一,未達法定婚齡,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的,應不予登記;若未達法定婚齡取得了婚姻登記的,為無效婚姻,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婚姻無效。當事人以一方未達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若在申請時,已達法定婚齡,則婚姻無效的事由已消滅,此時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內容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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