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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根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繼承財產,除去特殊情況。那對于遺產繼承,可以選擇放棄繼承遺產,什么時候放棄繼承遺產是有效的呢?涉及法律咨詢問題,請聯系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進行律師咨詢。
李某和王某有一個兒子甲和三個女兒乙、丙、丁。李某去世之后,留下一棟房屋。李某去世之后,甲與乙、丙、丁三人對房屋的繼承問題進行了協商。第一次協商時乙、丙、丁都口頭同意放棄對房屋的繼承權,由甲完全繼承李某的房屋。甲對房屋重新進行了裝修,并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處在各個材料上簽字,只缺乙、丙、丁三人的簽名。之后甲在其他七個人的見證下,再次與乙、丙、丁協商,只有乙突然反悔。隨后,甲將乙、丙、丁告上法庭,在法庭上乙、丙、丁同意將繼承的份額轉贈給甲。
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財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權要注意什么問題呢?
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必須用書面形式。
根據《民法典》第1124條的規定,李某去世之后,若乙、丙、丁沒有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為其接受繼承,但是在分割遺產前,放棄遺產應以書面的形式作出其意思表示,沒有書面形式的,則視為繼承遺產。放棄繼承權的,一經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就發生法律效力。
放棄繼承權與放棄遺產有什么不同?
我國法律規定放棄繼承就是不接受繼承。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就放棄了繼承權,不能參加遺產的分割。而放棄遺產是指參與遺產的繼承,繼承遺產之后,放棄對繼承遺產的處分。
在繼承遺產時,明確是否要繼承遺產,不要隨意作出放棄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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