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的含義

什么是重婚罪?《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

這里的有配偶,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確立了婚姻關系。《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了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這里的結婚,是指建立婚姻關系,婚姻既包括法律婚姻,也包括事實婚姻。關于事實婚姻,一般是指公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雖然該規定已被廢止,但因廢止原因是刑法已有明確規定,并不代表《批復》規定的法律適用原則不再適用。該意見在(2023)最高法刑申109號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中已經明確,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對《民法典》中“與他人同居”進行了解釋,“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如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得共同居住,則不屬于“與他人同居”。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關于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內容:

一是主體方面:一般主體。1.有配偶又在婚姻關系存期期間又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的人;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婚姻關系的人。

二是主觀方面:直接故意,表現為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婚姻關系。

三是客體方面:我國一夫一妻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我國施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第1042條規定,禁止重婚。

四是客觀方面:行為人與他人重婚的行為。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建立婚姻,這種婚姻關系既包括法律婚姻,也包括事實婚姻。第二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婚姻關系。這種婚姻關系既包括法律婚姻,也包括事實婚姻關系。此處應注意,第三者如果是破壞了他人的軍婚的,還可能涉嫌破壞軍婚罪。《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構成破壞軍婚罪。

三、救濟方式

重婚罪案件,受害人既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3]1號)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當事人除了可以追究過錯方的刑事責任外,還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時,請求損害賠償。

四、量刑

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犯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刑法》規定的自首、立功或者認罪認罰等情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或者免于處罰。

《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五、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3]1號)第2條規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第3條規定,被告人的戶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為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六、追溯期限

《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第88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從上述規定可知,重婚罪屬于繼續犯罪,應從重婚關系解除之日起算,追訴期為5年,但是如果在公安機關已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之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