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未孕證明怎么開(怎么補辦離婚證明)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通訊員 韓姝 王秀麗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而當因一方的過錯行為導致離婚,作為無過錯的一方,能否得到賠償,得到哪些賠償呢?近日,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在審理袁某訴田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被告田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女兒,違反忠誠義務,違背公序良俗,給袁某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判決田某賠償袁某精神撫慰金3萬元,但袁某主張返還1萬元彩禮的請求被駁回。
原告袁某與被告田某于2023年登記結婚,2023年田某生育一女。2023年4月,原被告達成《協議》,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出售后的房款分配及女兒的撫養問題作出約定。同月,袁某以田某無家庭責任感,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大渡口法院起訴離婚,但田某未到庭應訴,法院判決不準許離婚。
2023年,袁某再次向大渡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判令田某按《協議》約定支付房屋出售款20萬元(因田某系另案被執行人,該房屋以137萬元的價格被其他法院拍賣)、返還彩禮1萬元,并賠償女兒非親生的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被告田某同意離婚,承認女兒非袁某親生,但不同意支付彩禮,不同意賠償精神撫慰金。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經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原告主張被告支付20萬元的房屋出售款系雙方《協議》約定,該協議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同成立并生效,且支付條件已經成就,故被告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給付20萬元的義務。因原告未舉示證據證明給付了被告彩禮,且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并曾共同生活,故對原告主張返還1萬元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系對婚姻的不忠,亦違背公序良俗,給原告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依法應予賠償,但金額不宜過高,法院予以調整,支持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3萬元。
法院判決,準予袁某和田某離婚,由田某支付袁某房款20萬元并賠償袁某精神撫慰金3萬元,駁回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 法治日報--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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