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怎么容易判離(離婚官司一般幾次判離)
離婚案件中關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組織和要求,集中體現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原告之所以提起訴訟,是希望能夠判離,所以原告的陳述應該圍繞訴訟請求和證據結合該條款來表述,至于說那些“夫妻恩愛”的過往和其他家長里短是不用多說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在此,我要重點強調一個問題,不管是離婚還是其他訴訟,有的人為了達到訴訟目的,瞎說,亂說,甚至于顛倒黑白,他們以為法官是個大傻瓜,很好忽悠,這是一大忌,錯得離譜!近幾年虛假訴訟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就我個人執業經驗而言,其實只有在法庭上實事求是才能妥善解決問題,開口切莫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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