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小三會被判刑嗎知乎(婚姻法小三會被判刑嗎)
最近看到一篇頭條文章,還是某地政法發的,但標題比較驚悚“2023年婚姻法規定:第三者將無處容身,否則將判刑”,我就納悶,婚姻法又出新司法解釋了?怎么沒聽說,而且動作這么大?
點進去一看,內容有點扯蛋。
這份貫以“2023年婚姻法規定”頭銜的文章,寫的卻是好幾年前(2023年網上已有同樣內容的文章,只是稍微換了一下標題)的東西,而且即使是以當年的眼光來看,這玩意兒也是胡說八道,根本沒有什么依據,憑空侃侃而談。
一、同居超6個月被視為重婚罪?
此文第一部分,講的是婚姻法改新規,對重婚罪擴大范圍,大意是說對第三者問題上婚姻法有了修改。
但學法的都清楚,關于原《婚姻法》(2001年版)第32條,應準予離婚的條款中,第一款就是“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這一條在《民法典》中也有規定,作了文字調整,改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細心的讀者會發現,將“有配偶者”去掉了,但實際上,這一調整并沒有多大意義,表達的實質是一致的。
因為離婚本來就是有配偶者才可能干的事情,沒有配偶的同居另一方,他本來就扯不到離婚上面,也就不必適用這一條規定來離婚。
也就是說,《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重婚可離婚這塊的規定,并沒有變化,對重婚的法律定義,也同樣沒有變化。
何為重婚?重婚是 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表現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好理解,就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兩個結婚本本,這就是重婚。
事實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以夫妻名義同居,這是重婚與同居的最主要區別,如果只是普通的同居,是不以夫妻名義為前提的。
在民事評價上,重婚與同居,都是引發離婚的要素之一,無論是重婚,還是與他人同居,利益受損的配偶都可以基于此提出離婚,并且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但在刑事評價上,重婚與同居就完全不同,重婚構成刑事犯罪,但同居則不會構成刑事犯罪,所謂的“第三者被判刑”,這種規定即使是真的,也不會由婚姻法或者民法典婚姻編來規定,而是由刑事法律規定。
而目前,我國刑事法律修訂中,從來沒有將第三者行為納入刑事評價,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沒有變,也沒有增加“出軌罪”這種新罪名。
所以,這篇某地政法盜翻的文章,從標題就錯得離譜。
另外,那篇文中也提到,廣東省曾出臺規定“如果當事人已經結婚,再與他人同居超過6個月,將視為重婚罪判處”,這個規定據說是真的曾出臺過,但旋即廢止。
為何廢止?這還用問,違法了!
罪刑法定原則,刑事立法未作修訂,一個地方規定就改變刑事法律?這不扯蛋的事情嘛,自己趕緊撤回才是正經。
二、為什么不用刑事手段規范婚姻不忠行為?
無論是重婚,還是與他人同居,又或者只是普通的出軌(未同居),這都是對婚姻不忠的行為,而在婚姻制度屢屢被質疑的今天,放縱婚姻不忠的行為,毫無疑問會挫傷人們結婚的熱情,這點不分男女,都是一樣的。
有網友呼吁,對出軌者應該判刑,這才能杜絕。
但很遺憾,這樣的呼吁無論是基于歷史沿革還是現實考慮,都很難實現。
婚姻關系是民事關系,一般而言,不宜用刑事的手段調整,說到底,夫妻兩個人的事情,是人身關系、財產關系(也就是感情好不好、生活幸福不幸福、財產分配得滿意不滿意的問題),這些都是標準的民事法律關系。
只有到了動搖婚姻秩序、國家公權力不得不出來干預的地步,比如說重婚,這才構成犯罪,用刑事的手段規范調整。
為何重婚用刑,而同居不用刑?
原因還是在于程度不同,目的不同。重婚是與他人結婚登記,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這明顯已經動搖了婚姻的根基,做不成夫妻了。
而同居好歹還偷偷摸摸,不敢與外面的情人夫妻相稱,外觀上還是以原配老婆為重,有挽回的余地,所以法律還準許你搶救一下。
但這種搶救也要以另一半配偶的意志為主,另一半可以提離婚,也應當準予,程度比重婚輕,又比出軌重。
出軌并非離婚的法定理由。
三、重婚的構成要件不變,但舉證責任可以調整
對于重婚罪的規定,從立法角度沒什么問題,但問題在于,現實生活中,要舉證非常困難,很多案件,與他人同居者其實是以夫妻相稱的,在親戚朋友面前甚至過了明路,帶出去朋友們都是嫂子嫂子地稱呼,但被“綠”的一方卻偏偏找不到任何證據。
證人證言算不算?私下說可以,真正肯出庭的基本沒有,都是雙方的朋友,誰又好出賣另一方?
同居好舉證,調個監控就能看出某人長期與另一人出入同一樓同一室;但夫妻名義,這個真的很難搞。
這也導致,現實中被判處重婚罪的,大多是無知無畏的農民、小市民,不清楚重婚罪的構成,娶“二房”還大擺筵席,昭告天下,容易違法;反而那些所謂有身份地位、有知識文化的人,清楚地知道法律規定,明白“夫妻名義”是死穴,堅決不踩雷。
長此以往,重婚罪名也就形同虛設,或者說根本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小結:
民法典時代,許多法律都出現調整,普法無可厚非,但了解法律變化的同時,也要注意甄別對于一些明顯錯誤的信息,還是不要以訛傳訛。
正經賬號,應當負責,拿得準的你說,拿不準的你探討,但不能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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