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浦東新區的黃老伯因病離世,生老病死本不是新聞,但因為其生前將巨額財產贈與初戀,引起了不小的轟動,諸多律師事務所對此案件也特別關注。他的發妻宋阿姨將他的初戀女友李阿姨告上了法庭,要求浦東新區法院撤銷黃老伯3年前贈與李阿姨的一份巨額財產,共計345.5萬元,理由是男方不能單獨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第三人。

原來,黃老伯生前是一名事業有成的商人,在其年輕的時候,與李阿姨相愛,但由于父母的反對,兩人并未結婚,而李阿姨在他們戀愛期間曾經流產而導致無法生育,后來李阿姨的婚姻也無法持續,

此后李阿姨一直孑然一身,孤獨到老,黃老伯在一次同學聚會上偶然得知李阿姨的情況,他痛心不已,懊惱萬分,為了彌補這份遺憾,他將自己經商多年的積蓄345.5萬元全部轉給了李阿姨。

黃老伯三年后去世,發妻宋阿姨在整理遺物的時候,才發現贈與這件事,直接將李阿姨告上了法庭。

那么,宋阿姨能要回贈與的全部財產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有權隨意處置嗎?

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

工資、獎金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于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于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都是勞動報酬,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產、經營,主要指農村中的農業生產和城市里的工業生產以及第三產業等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收益,有勞動收入,也有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于知識產權而獲得的財產收益,僅指基于知識產權而獲得的財產權,而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

(四)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照法律規定接受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包括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所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接受贈予人無償給予財產的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財產,比如受贈予人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實際取得財產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上述四項財產以外,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支配權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p>

最終法院認為:黃老伯的贈與行為符合一般的情感道德,不違背公序良俗,對此法院支持;另外,黃老伯的贈與行為不能損害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即不能把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宋阿姨的那份也轉給李阿姨;

因此法官判決,黃老伯贈與李阿姨的345.5萬現金,其中屬于宋阿姨的那一半172.7萬,李阿姨需返還給宋阿姨,剩下屬于黃老伯的那一半不用歸還;一審過后宋阿姨不服判決,上訴要求全額返還,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