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原則是什么的產物(什么叫婚姻自由原則)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婚姻自由原則”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婚姻自由原則,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含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方面,是當事人享有的重要法律權利。當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自由,婚姻自由也不例外,結婚和離婚都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
一、結婚自由
結婚自由,是指當男女雙方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時,有權依法締結婚姻,結為夫妻,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強加干涉。結婚自由包含了男女均依法有權決定自己是否結婚,與誰結婚,何時結婚等與自己婚姻相關的事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本條規定了結婚自愿原則,主要包含以下幾層含義: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自愿與對方結婚,而非其中一方單方自愿與對方結婚。
2.自愿的雙方必須是欲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本人,而不是其父母或親友表示自愿。
3.自愿必須是完全自愿,心甘情愿與對方結婚,而不是出于無奈而勉強同意。
4.如其中一方不同意結婚,另一方及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其結婚;相反,如雙方完全自愿結婚,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強行干涉阻止其結婚。此處的第三方包含雙方的父母、親屬或其他親友、組織等。
二、離婚自由
離婚自由,是指當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時,任何一方都依法有權提出離婚,雙方可協議離婚或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1.雙方自愿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本條對夫妻雙方自愿離婚應遵循的法律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當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時,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是雙方或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申請離婚登記,由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從而依法解除婚姻關系。所要注意的是,申請離婚登記必須簽署書面的離婚協議,并且必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同時到場,只有一方到場或均不到場只提交申請材料的,登記部門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有關離婚協議書應當具備的主要內容,本條第二款做了原則性規定,即協議書中必須表明雙方完全自愿離婚,孩子如何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及離婚后雙方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等內容。該規定為指引性規定,實際中申請離婚的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擬定不同的條款,如沒有孩子的夫妻,可以在協議中表明雙方無子女即可,而不需要寫子女怎樣的問題。
2.一方提出離婚
當夫妻感情破裂,又不能通過協議離婚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本條規定了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時,有依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當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議離婚時,就只能選擇訴訟離婚,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當然,“離婚自由”意思是當夫妻感情破裂時,任何一方都有要求離婚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不受任何他人的干涉。但離婚仍必須滿足法定的條件和履行法定的程序,不是當事人想離婚的就可以隨意離婚。如一方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和配偶離婚,這里提起離婚訴訟是原告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他人不得干涉,此即離婚自由的表現之一,但原告起訴到法院后,法院并非一定就會判決雙方離婚,法院要結合原被告雙方的意見以及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來決定是否判決雙方離婚。所以,原告起訴后,是否能夠離婚,其決定權在于法院,而不在原告。這就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也再次說明“婚姻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是受到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限制的“有限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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