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關于人民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2023-02-25 14:23:14 回復
問 法院有權力強制執行財產嗎?違反了法律規定嗎?

被執行人有財產,而不執行,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定。但要是屬于以下情況除外。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關于人民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對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作了詳盡規定,主要包括8種財產: ⒈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⒊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⒋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這時的“發明”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著作”是指表達意見、知識、思想、感情的作品,其內容和外延以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為準); 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⒍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⒏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問 以其它方式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司法解釋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解答如下, 1、拖欠工資的,可以到勞動部門的保障監察大隊投訴,也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首先應該到所在市區的勞動局對你公司進行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對此立案,留下你的基本資料.然后去你公司調查了解,事情屬實他們會出面調解,并警告你公司的行為已違反勞動法,遇到拒不執行的公司他們會強制執行.《勞動法》第50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一般設在勞動局內)舉報用人單位,勞動監察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這是通過行政手段來維護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 另外,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予以解決,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糾紛的先行程序,只有經過勞動仲裁,才可以向人民提訟。單位拖欠工資是一個常見的問題,你可以通過下面的方法解決: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用元,如果你勝了全部由公司負擔)。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問 工傷保險條例司法解釋第三十條有什么內容

對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23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審判委員會第161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2023年6月18日為正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行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第
(六)項“本人主要責任”、
第十六條第
(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
(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
(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和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第二條人民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現原告或者
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前款第
(四)、
(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第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應予支持。
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條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第九條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工傷認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請撤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時有過錯的,人民應當判決確認違法;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過錯的,人民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第十條最高人民以前頒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