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取得法院生效判決后,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名下其他財產予以執行的申請。在婚姻、家庭等存在財產共有情形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為使債權得到更大程度的受償,在申請執行時會選擇追加被執行人或者對債務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者凍結。

那么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一方負有債務被申請強制執行,且其財產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的,債權人能否申請執行其配偶名下的財產?依照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財產歸屬,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形態,可能與現實中的不動產登記、動產占有狀態并不一致。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并不少見。但若只歸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被強制執行,又該如何救濟呢?

二、債權人申請執行的依據

(一)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認定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確立了共同債務推定原則,依照該規定,只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即使是以個人名義進行的,仍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申請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債務解釋》第三條不同于上述對共同債務進行推定的方式,而是以用途區分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并且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債權人,體現出對債務人配偶財產的保護。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延續了該條的立場,將日常生活需求之外產生的債務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據此不能證明夫妻雙方對債務的產生是知情的,則不能以共同債務為由申請執行債務人配偶的財產。

(二)執行依據

執行依據是指法院等部門采取民事執行措施的各種法律文書。簡言之,就是審理程序終結后法律作出的判決書、裁決書。此類文書對當事人、對執行法院都會產生約束力,也即既判力。執行法院只能依據生效文書規定的被執行對象、數額等履行執行程序,對于與執行相關的債權債務的性質等內容無權予以審查,應該嚴格遵守“審執分離”的原則。

據此,生效文書上并未將被執行人的配偶列為被執行人一欄的,債權人不可以申請追加其配偶為作為被執行的對象,只能通過再審、另行起訴等方式獲得對債務人配偶的執行依據,如果認為債務人的債務應屬于夫妻雙方共同的,在案件審理階段就應采取相關措施。

盡管債權人不能在執行期間另行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但是可以申請查封、扣押或者凍結夫妻共同財產。《查扣凍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法院可以對債務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者凍結,但是應及時通知共有人。依據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屬于共有財產的,共有人可以主張分割共有財產,但應保護其他同有人享有的份額,或者提起析產訴訟,先析產后執行。

三、被執行人配偶如何救濟

(一)能否主張“先析產后執行”

許立霞與趙成智、萬炫圻二審民事判決書中,對許立霞提出的對共有房屋應先析產后執行的主張,法院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相關證據證明房屋屬于一方個人財產,應認為是夫妻共有財產,且不會因為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就改變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沒有解除前不得分割和劃分范圍,因此對“先析產后執行”的主張不予支持。

(二)能否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王某訴趙某、趙某某第三人撤銷之訴一案中,王某與趙某是夫妻,趙某某將房屋通過簽訂贍養協議書的方式贈與其子趙某,后又通過贈與合同糾紛之訴,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其中王某對該事情不知情,后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認為,房屋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購房款由誰支付并不影響房屋作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性質,趙某與趙某某并未將房屋產權變動事實告知王某,王某作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應予支持。

由此可知,被執行人的配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以維護自身權益。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條件較為嚴格,只有成為對原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參加訴訟,且原訴訟損害自身權益的才可以提起。因而在共有財產被處分的案例中,部分提出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往往因為不具備相應條件而不被支持。

(三)能否提出案外人異議或者案外人異議之訴

姚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上訴案中,姚某與張某是夫妻,張某以共有房屋擅自對他人提供擔保,姚某對其擔保行為不知情且未受益,后因債務人未履行付款義務,房屋被強制執行,姚某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主張確認其對房屋享有50%的份額。法院認為,夫妻一方擅自對外提供擔保且配偶并未受益的,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在對夫妻共同財產執行時應當保護配偶享有的份額。房屋拍賣所得的全部價款不應全部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應當對屬于姚某的份額予以返還。

姚某的行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可以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法院經過審查認定與原判決無關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總結

綜上所述,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對外負有債務,且該債務的產生并非因為維系夫妻雙方日常生活所需,也即屬于一方個人債務,在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提起析產訴訟,但被執行人的配偶不得以應“先析產后執行”為由對抗強制執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非因法定情形,不得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利益的,其配偶可以通過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維護自身權益;夫妻一方因個人債務致使夫妻共同財產被強制執行的,另一方可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或者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對共同財產享有的份額。

參考文獻:

[1] 杜博.論執行程序中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J].南寧師范大學學報,2023,40(5).

[2] 張衛平.民事訴訟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 葉名怡.“共債共簽”原則應寫入民法典[J].東方法學,2023,1.

參考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文號:(法釋〔2023〕21號)

生效日期: 2023.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文號:(法釋〔2023〕6號)

生效日期: 2023.03.01

時效性:失效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文號:(法釋〔2023〕2號)

生效日期: 2023.01.18

時效性:失效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生效日期: 2023.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一號

生效日期:2023.07.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