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陳先生父母相繼去世,他作為唯一的繼承人,繼承了父母留下的一套兩居室。今年6月,妻子張某向陳先生提出離婚。在分割財產時,張某認為這套房子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陳先生不同意妻子的說法,他認為這套房子是父母留給自己一個人的,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繼承的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陳先生和妻子張某的說法哪個正確?

 

在夫妻雙方對婚內財產沒有書面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繼承所得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據不同繼承方式而有所不同。

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方式。所謂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所謂遺囑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指的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所以,對于婚后通過法定繼承所得的財產,由于被繼承人并沒有留下遺囑,一般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如果遺囑中指定了遺產只歸繼承人中的一方個人所有的,則該遺產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

 

本案中,陳先生與妻子張某沒有對婚內財產進行書面約定,陳先生也沒有遺囑明確說明該房產只歸夫妻一方,所以在此種情況下,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中,如果我們要規避這種情況,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訂立遺囑的方式處理,即在遺囑中說明,遺囑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只歸遺囑繼承人個人所有,不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如此,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就不會成為其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方也就無權請求分割該部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