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居多久,法院會判決離婚?

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并且分居滿兩年的時間,法院才會準予離婚。

2、何為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是雙方夫妻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如果是因為工作原因分開居住,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因感情不和分居。

3、如何舉證證明分居?

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租賃合同、房產證、雙方簽訂的分居協議、村委會或者居委會證明、物業證明、一方在外居住收到的快遞信息、外賣信息、雙方在通話中或者錄音中承認分居事實的記錄等。

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