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很多類似咨詢,詢問沒有辦理結婚證,怎么離婚?

鑒于這個問題屬于婚姻家庭糾紛中最常見,也是最基本,是無數律師已經普及過的法律常識,作為律師雖然不勝其煩,但是還是耐心的再次進行一下普法,希望以后類似這個問題不再是問題。

再次再此統一回復:沒有辦理結婚證,除非符合《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釋關于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后附法律規定),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不是夫妻,即使按照習俗支付了數萬、數十萬的彩禮,辦理了盛大的結婚儀式、準備了豐盛的酒席、宴請了無數的親朋好友,更甚至于你們生了孩子(不論是幾個),也不是夫妻,是男女朋友關系,隨時可以分手,不需要離婚也不存在離婚的程序。

即使男方/女方在同居期間“出軌”(這是按照很多來咨詢的當事人的說法),與其他人發生關系,也只是受到道德的譴責,法律不進行約束,另一方也無權要求任何的賠償或者要求“多”分財產,更何況根本不是夫妻,沒有夫妻忠誠義務,不存在財產共有基礎也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7年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男22周歲,女20周歲,現在最低年齡是男49周歲,女47歲】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本解釋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所以,如果不存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糾紛,沒有辦理結婚證,直接分手即可,任何一方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隨時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