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于2023年修改后設立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這一制度出臺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案外人合法權益,打擊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為案外人提供權利救濟。實踐中,許多債務人通過起訴離婚并進行調解的方式將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轉移至一方名下。債務到期后,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在此情況下,該離婚調解書能否撤銷呢?本文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案例來分析,債權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行使第三人撤銷權。

在(2023)最高法民申703號李某清、沈某華離婚糾紛再審審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雖然債務人離婚訴訟裁判內容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對債權人造成事實上、經濟上不利影響,但并不構成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債權人對債務人離婚訴訟標的亦不具有獨立請求權,離婚訴訟生效裁判結果僅對夫妻雙方權益產生影響,并未侵害債權人的絕對性民事權益,債權人不具有就債務人離婚訴訟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此外,在(2023)最高法民申787號再審申請人李某敬因與被申請人沈某華、王某軍第三人撤銷之訴一案中,最高院同樣認為,李某以其向沈某出借款項屬于沈某華和王某軍夫妻共同債務、101號房屋為沈某華單獨所有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判給王某軍損害其合法權益等為由,就離婚訴訟民事判決第一、第六判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的規定,即便離婚訴訟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李某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沈某和王某二人主張權利,并非只能通過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解決爭議。

可見,在最高院相關觀點中,認定債權人是否可以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債務人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關鍵要看該債務的性質。如果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即使債務人夫妻雙方通過調解書、判決書的方式將財產歸一方所有,不影響債權人繼續向債務人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債權人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但如果人民法院認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那么債務人夫妻雙方通過調解書、判決書的方式將財產歸一方所有的行為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雖然債權人雖不是離婚糾紛案件當事人,但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結果與債權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債權人可以通過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