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財產分割怎么寫協議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該在夫妻雙方自愿、平等的情況下,協商一致后,寫明雙方的基本信息,財產范圍,如何分割等事項;分割協議所分割的財產范圍是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不能分割;協議寫好后要雙方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要求

協議離婚財產分割的注意事項:

1.當事人是自愿進行財產分割的,不存在一方對另一方有欺詐、壓迫行為;

2.財產分割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3.財產分割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財產分割協議有經過雙方簽字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1.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2.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3.意思表示真實;

4.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的程序

找法網提醒您,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的手續:

1.雙方必須共同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

2.當事人將準備所需要的材料交給公證員審查,公證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后,夫妻簽字確認。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離婚財產協議的內容進行提問,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