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武漢一男子婚內出軌后,向妻子寫下保證書:如若再犯將“凈身出戶”。2016年,兩人簽訂《婚內財產協議》。2020年,法院判決準予他們離婚。可是,男方已將婚內購買的汽車出售,法院判決財產協議有效,男子需要將售車款支付給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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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武漢女子張女士與李某相識,于同年12月登記結婚后生育一子。婚后,他倆買了一套房屋和一輛小轎車。結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開始,李某出軌,雙方為家庭生活、子女撫養等事宜經常發生爭吵,感情產生隔閡。

2015年底,李某寫下保證書,主要內容為:本人因在婚內出軌,特向老婆保證。如再犯此事,將放棄所有財產,凈身出戶,兒子歸本人撫養長大,特此保證。

2016年初,二人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約定雙方購置的上述房屋、車輛均歸張女士所有;雙方婚后存款、股票、股權、理財產品等一切財產,均歸張女士所有。

2019年9月,張女士和李某因感情不合開始分居。2020年6月,張女士認為夫妻感情破裂,起訴至漢陽區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李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自己已將婚后購買的汽車以12萬元的價款出售,用于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張女士和李某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合法有效,李某未經同意將車輛售賣,所得價款應歸張女士所有,李某稱該款項已用于歸還夫妻共同債務,但未提交證據證明。

近日,漢陽區法院判決準予張女士和李某離婚,財產分割按他們簽訂的協議執行,李某需向張女士支付售車款12萬元。

承辦法官介紹,隨著個人財產類型的多樣化,很多夫妻協商簽訂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一經簽訂,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能證明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況,否則不得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