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訴訟指南(海商海事糾紛案件立案篇)
1、當事人主體一般為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2、管轄: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3、起訴所需材料(其余材料與一般海事案件要求相同):
(1)起訴狀。起訴狀應寫明碰撞船舶信息、碰撞事故及后果、碰撞事故所致損害賠償責任承擔方式及計算依據的陳述等信息。
(2)相關證據材料。原告應提供證明如海事聲明、海事事故報告等可以反映碰撞事故的證據材料及保險公估報告等可以反映損害結果的證據材料,還應提交船舶所有權證書、光船租賃登記證書等船舶信息證明材料。
二、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1、海事法院受理船員勞動(勞務)合同的范圍:與船員登船、在船服務、離船派遣相關的報酬給付糾紛。
2、管轄: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3、船員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材料(如戶口本、身份證等)、船員身份證明(船員適任證書、船員服務簿等)及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的證據材料。
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1、管轄: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及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2、起訴應提交的材料: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的證據材料(如提單、運單、運輸合同等)、被告違約事實材料(如無單放貨案件中貨物在目的港已被人提取的證據)、因違約所致損失的證據材料(報關單、貨損檢驗報告、運費發票等)。
3、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糾紛案件應明確被告的身份(托運人、收貨人或者其他具有付款義務的主體)、原告主張的集裝箱超期使用收費標準及涉案集裝箱超期占用時間。
4、無單放貨案件,正本提單持有人作為原告可以要求起訴承運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民事責任。原告應提供貨物在目的港已經被放行或者被提取的證明材料及其損失的證據材料。
四、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1、管轄: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約定管轄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及專屬管轄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的范圍:因提供訂艙、報關、報檢、報驗、保險服務所發生的糾紛;因提供貨物的包裝、監裝、監卸、集裝箱裝拆箱、分撥、中轉服務所發生的糾紛;因繕制、交付有關單證、費用結算所發生的糾紛;因提供倉儲、陸路運輸服務所發生的糾紛;因處理其他海上貨運代理事務所發生的糾紛。
3、貨運代理企業作為原告起訴委托人主張貨代費訴請的案件應提供證明雙方之間委托關系存在的證據材料(托書、貨運代理合同等)、原告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證據材料(提單、報關單等)及被告拖欠的貨代費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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