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物業服務差、亂收費似乎已經成了大多數小區的常態,每隔一段時間物業都有收費的新花樣,但是這費、那費收了不少,小區卻沒有任何變化,仍然是隨處可見的垃圾、隔兩天一壞的電梯、漏雨的自行車棚以及隨處停放的私家車。

而大多數業主心中不免有些疑問,“自己花了這么多錢請的物業都干了些什么?”、“每次收的那些錢都花到了哪?”

【物業收費標準】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也就是說物業公司在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該就物業費的服務事項、服務費用、服務標準協商一致,并在物業服務合同當中注明相關信息。

可業主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一般都是與購房合同一起簽訂或者物業服務合同本就在購房合同當中,屬于購房合同當中的附件,并且由于業主缺乏對物業服務合同的重視,往往都是草草瀏覽而過。

所以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是否注明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

2.是否注明每項服務對應的費用;

3.是否注明每項服務的服務標準;

4.是否寫明服務不達標的處理辦法。

【物業亂收費】

物業如果想要增加其他收費,首先需要公開該項服務的服務事項、服務費用、服務標準等信息后,與業委會協商一致召開業主大會,并且征得超過半數業主的同意,對于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小區,需要通過業主投票的方式征得超過半數業主的同意方能增加收費。

物業擅自增加物業費屬于違法行為,業主可以拒交增收的物業費,但不能拒交原本物業服務合同當中約定的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