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網友詢問筆者,有一個已經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找他借錢,允諾支付年利率50%的利息,如果借了之后,對方無法償還,該行為是否屬于詐騙?本文探討一下,借款是否有可能會構成詐騙。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為了便于理解各種概念,舉個簡單的例子。假設在一個民間借貸訴訟中,甲起訴乙要求償還10萬元借款,最終甲勝訴,法院判決乙償還甲10萬元。裁判文生效后并在確定的期限內,乙并沒有還錢,此時,甲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個執行案件,甲就是申請執行人,乙就是被執行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該名單將會由法院向社會公布,各地法院還可以將名單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公布,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等部門都會拿到該名單,在相應的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我們可以很輕松在網上搜索到被執行人,大家有興趣的可以到“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查詢。接下來我們討論一下,一個人由于無辦償還借款而進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然后又向另外的借錢,此時他的行為是否會構成詐騙罪?

如何認定借款詐騙?

詐騙罪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一、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二、使對方產生認識錯誤;三、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四、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在主觀方面,需要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舉個例子,甲以非法為目的,以民間借貸的名義向多人借款,但實際上并不打算償還,此時,甲就構成集資詐騙罪。再舉個例子,乙向丙借錢,但并不打算償還,借款后拿去賭博、揮霍,此時乙明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詐騙罪。

以上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到,要證明借款人構成詐騙,就需要證明他主觀不想歸還,并在借錢時隱瞞了不想歸還的內心想法(如果沒有隱瞞,則出借人根本不可能會出借)。要證明一個人在借錢時,主觀具有不想歸還的想法比較困難,因此,很多時候,需要通過某些行為去推定借款人具有不想歸還的想法。

根據集資詐騙司法解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的;二、揮霍集資款;三、攜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在實踐中,如果只是普通的詐騙罪,很多時候公安機關都不會立案,筆者曾經遇到過,行為人已經被列為失信執行人,然后仍然對外大量借款并用于揮霍,受害人只有兩個人,涉案金額一百余萬,在報案后公安機關仍然不予立案。實際上,即使借款人不在失信執行人名單中,他大肆揮霍借款的行為,已經屬于詐騙,但可惜的是,受害人并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對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借款詐騙如何取證?

為了保證出借人的利益,筆者提供幾點建議:

一、在出借款項時,先查詢一下借款人是否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二、出借時保留好相關證據,要對方寫清楚借款用途,以便以后報案時使用。注意一下,借款用途不能寫得模糊,例如用于家庭生活,這樣并不推薦,可以寫成用于購買小轎車。

三、出借后,定期詢問借款是否按約定使用并保留證據。例如約定借款用于購買小轎車,而實際上拿去賭博,只要取證得當,就可以報案,提升刑事立案的成功率。

綜上,如果對方是失信被執行人,建議出借款項時,保留好各個環節的證據。

總結

在實際生活中,借錢不還被刑事立案的情形非常少,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是不得介入民事糾紛的,這點我們需要體諒。大部分民間借貸無法歸還的情形,受害人報警的話,公安機關一般會讓受害人到法院起訴處理,基本上不會刑事立案,而民事訴訟的話周期較長、成本較高。如果我們在報案時能提供比較完善的證據,能證明對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警察叔叔就會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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