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合同包括:

1、發生了使合同基礎發生變化的客觀情況;

2、合同變更應經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擅自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

3、變更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變更應有相應的證據;

4、按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須由國家批準成立的合同,其內容的重大變更還應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合同變更需要注意:合同的變更一類是合同條款的變更(約定的權利義務的變更),一類是合同主體的變更(主要是合同雙方簽約人的變更)。所謂對合同條款的變更,實際上就是對合同條款規定的權利義務的重新約定。這種變更,不受條款數量限制,也沒有范圍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