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違約金的規定是什么(單方面解除合同違約金)
問題:民法典實施后,關于合同違約金有何規定?與合同法比較,有何差異?
解答:《民法典》第585條是關于合同違約責任的條款。該條文表述與原《合同法》第114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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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02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85條的規定,約定違約金以賠償性為原則,以懲罰性為輔,即違約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填平合同守約方的損失。因此,如果合同當事人對違約責任有懲罰性要求的話,建議要在合同中明確,該項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不予調整,且無需舉證。但即便如此約定,在訴訟中法院是否支持,存有一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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