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欠條怎么寫才合法(工程款欠條怎么寫才合法圖片)
近日,互助縣人民法院五十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保某某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原告尚某某工程款、墊付材料款等共計216804元。判決宣告后,原、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內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2023年2月10日,被告保某某將自己承包的位于互助縣塘川鎮水灣村的易地搬遷項目中的外墻粉刷工程承包給原告尚某某施工。當時雙方僅做了口頭約定,未簽訂書面合同。2023年6月工程完工后,經結算,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墊付材料款共計516830元,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及2023年1月9日,被告分兩次共計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0元,剩余工程款及墊付材料款共計216830元未付。2023年12月14日,原、被告補簽《合同書》及“欠條”。原告尚某某依據合同書、欠條請求被告保某某支付未支付工程款、墊付材料款等共計216830元,被告依據原告尚某某簽字的“領條”主張已支付工程款、墊付材料款等共計216830元。
庭審中,被告對工程款總數及欠付金額不持異議,但主張其已于2023年12月22日全部支付了剩余工程款及墊付材料款21683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原告簽名捺印,但內容由被告書寫的“領條”,原告對該份領條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并申請對領條上的原告簽名及指紋進行司法鑒定。經委托鑒定,該份領條上的簽名及捺印均為原告的。
法庭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216830元工程款及墊付材料款是否已支付的問題。雖然被告提交了有原告簽名、捺印的領條,但該領條除原告的簽名、捺印外的所有內容(包括落款日期)均由被告書寫,在原告否認該領條真實性的情況下,被告未進一步提交關于領條來源的證據,且其無法說明為何在2023年12月22日已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墊付材料款的情況下,又于2023年1月9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200000元工程款。綜上,被告主張的2023年12月22日由原告收到案涉工程款及墊付材料款并在領條上簽字、捺印的情況與事實不符,被告付款后未將欠條原件收回的做法也與常識相悖。綜上,被告主張剩余工程款及墊付材料款已全部付清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依據被告出具的欠條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墊付材料款的請求應予支持。故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是否僅憑“領條”證明已經支付了工程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的標的較大,實際交易習慣中,應由收款方出具“收(領)條”,或者由付款方收回“欠條”。本案中,被告主張其已支付原告所有款項,但原告尚某某依舊持有欠條原件,并且被告提交的領條上除原告的簽名、捺印外的所有內容(包括落款日期)均由被告書寫,在原告否認該領條真實性的情況下,被告未進一步提交關于領條來源的證據,且其無法說明為何在2023年12月22日已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墊付材料款的情況下,又于2023年1月9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200000元工程款。因此,本案被告需承擔不利后果,僅有“領條”不能證明已經支付了工程款。(來源:互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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