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并不等同于“鐵飯碗”,其僅是不會因時間的推移而自行終止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公司經營不善,公司欲單方面解除合同怎么補償?
網友咨詢:
老王在a公司工作了11年,月工資10000元,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于公司經營不善,老王也體諒公司,協商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老王可以獲得的補償是11萬元。假設老王不想解除合同,公司單方面要解除,那么,老王可獲得的補償就應該是22萬元,差了整整一倍。那么公司欲單方面解除合同怎么補償?
浙江天復律師事務所葉建榮律師解答: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浙江天復律師事務所葉建榮律師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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