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無效由什么部門確認(勞動合同的無效由什么或者什么)
有朋友說單位連勞動合同都不簽,就算簽訂勞動合同了,我們也分辨不了勞動合同是否無效。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都有條款定義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但這確實是個冷門知識點,條款比較抽象,勞動者自己也難以判斷自己手里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法第18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看到這規定不知道說什么好,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明顯違反勞動者的意志,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就抽象了,即使專業勞動法律師也要逐個核實合同條款違反了哪個法律。那怎么辦?勞動法第18條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第26條就進一步完善了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當然,該法條也強調了“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筆者認為,勞動者本身處于弱勢地位,找工作也不容易,用人單位能簽勞動合同就不錯了。勞動合同條款公平合理最好,但總有企業里一些不懂裝懂的人事、法務起草所謂勞動合同,存在排除勞動者權利、免除單位責任的條款。如果不幸真遇到了這類條款,我們勞動者也不要糾結勞動合同有效無效。我們的重點是看勞動合同是否寫明了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名稱、工作地、工作內容、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社會保險、以及勞動者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內容,最少要確保勞動合同上有勞資雙方的名字、勞動報酬等字眼。目的是要書面確保勞動關系建立,也是將來打官司的證據。
至于勞動合同不夠完善,存在某些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條款,不必糾結。勞動合同法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如果將來要打官司,把勞動合同拿出來作證。
最后,勞動合同如果無效,會引發兩種結果。
如果是勞動者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支付補償金,詳見勞動合同法第39條。如果是用人單位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被迫辭職,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詳見勞動合同法第38條。但別忘記對勞動合同有效或無效的認定,是由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是勞動者或單位說無效就無效的。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