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那么員工在上班期間因違規操作不慎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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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上班期間因違規操作不慎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北京盈科(鎮江)律師事務所律師解答:

一般職工因為自身違規操作導致受工傷之后,用人單位以職工自身過錯為由,往往都不予申請工傷認定。而有的職工也認為是自身存在過錯,也就認可了用人單位的做法。但其實工傷認定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 ,只要職工自身不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的情況,那就都可以認定屬于工傷。

在工作期間違規操作,只要不是故意造成的傷害,是可以算工傷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北京盈科(鎮江)律師事務所律師解析:

如果發生事故,不論是否屬于職工違規操作造成的,用人單位都應該給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職工的行為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不給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所以,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預防事故尤為重要。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說明。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來源:法律咨詢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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