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片爭議聲中,國內首例個人破產案件在溫州辦結。

10月9日,溫州中院聯合平陽縣法院通報了這起案件情況。案件中,債務人蔡某向法院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因不具備清償能力,蔡某欠下的214萬余元債務只需要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3.2萬余元即可。

現實中確實有很多人還不起債務,個人信用也因此受到損傷,生活、工作陷入泥潭,人生積重難返。對于這類人,即便不讓他通過法律程序實現破產,也還不起債務。所以,社會上關于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保護“誠信而不幸”者的呼聲一直存在。

今年7月份,發改委等十三個部門聯合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分步推進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當時,已有消息說個人破產制度要在下半年試點進行。

果不其然,時隔僅一個月,在8月份,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出臺了《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出臺后不久,國內首例個人破產案件即在溫州辦結。

在溫州這個意見出臺之前,對于個人破產怎么實施,并沒有一個官方的說法。很多人擔心,國內信用體系尚未搭建完畢,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亦未臻于成熟,過早推行個人破產制度恐會助長當下的“逃廢債”之風,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不過,從溫州出臺的意見來看,債務人想要借助個人破產來逃避債務似乎并不是一件易事。不妨看看意見是怎么規定的。

1、個人破產適用范圍

被執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意見啟動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

(一)企業法人已進入破產程序或者已經破產,對該企業法人負保證責任的自然人;

(二)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而承擔清償責任的自然人;

(三)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的自然人經營者;

(四)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債務的自然人;

(五)其他自愿提出還款安排并征得全部申請執行人同意的自然人。

2、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多項條件

(一)在溫州市轄區外沒有其他作為被執行人、被告或者被申請人的應負或者可能應負金線給付義務的在執、在訴、仲裁、公證債權案件,但溫州市轄區外案件的債權人自愿參與個人債務清理程序的除外;

(二)債務清理申請人及其配偶均已經進行了全面如實的財產申報;

(三)債務清理申請人配偶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對其財產情況的調查,包括視情對其一定年限的銀行流水進行調查;債務清理申請人的成年直系親屬或者其他家庭成員在必要時可同意配合財產調查;

(四)書面承諾不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禁止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3.申請人存在隱瞞、欺詐行為怎么辦?

根據意見的規定,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人權利和信用恢復之前,發現其有未申報的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有其他逃廢債行為的,或者嚴重違反行為限制令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人民法院發現有上述情形的,可以依職權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并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自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發現其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

人民法院將根據情節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