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生子對于女性朋友來說是人生中的大事,可是在現實中,很多女性朋友不能生育和工作兼得,很多用人單位為了自己企業的利益,而開除懷孕女職工。那么孕婦可以被開除嗎?勞動法孕婦辭退賠償是多少?廣東華法(三水)律師事務所李金榮律師解析。

一、孕婦可以被開除嗎

1、勞動法及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公司不能和懷孕婦女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自己同意解除。如果強制解除的話,解除無效,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未解除勞動合同下的孕婦待遇給付補償。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李金榮律師補充:

二、勞動法孕婦辭退賠償

單位在產上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 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8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