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法申請的條件有哪些(個人破產法申請的條件包括)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發布《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以及關于《條例》的說明,就個人破產具體如何實行做出了明確規定。
深圳市這個關于個人破產的《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的地方性法規。其中,哪些人可以申請破產,如何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個人破產法會不會讓“老賴”鉆空子等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1、哪些人可以申請破產?
個人破產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告其破產,將其剩余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免除他繼續清償責任的制度。
《條例》明確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條例》還規定,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對于50萬的標準,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春泉對第一財經表示:“一刀切的話不合理,對于富人50萬不算啥,可是對于工薪階層,房貸百萬以上很正常,如果幾個月還不上,銀行提前宣布貸款到期,就要宣告個人破產的話,對于當事人壓力太大。”
2、是否會縱容“老賴”?
個人破產法如何給債務人“松綁”?在“松綁”的同時會不會縱容“老賴”?
上海政法學院經濟法學院院長胡戎恩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個人破產法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立法,過去個人資不抵債,只能夠選擇失聯等消極形式,現在可以合法走個人破產法律程序。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也認為,“個人破產”本質上是為了解決“案了事不結”問題,沒有個人破產制度,會導致一些從事生產經營而負債難以清償的個人,很可能長期處于“失信被執行人”狀態,影響其個人日常生活。
劉春泉表示,個人破產制度是與中國傳統文化中“人不死債不爛”的觀念是沖突的,不過個人破產制度大概率會確立起來。有了明確的個人破產制度,任何人都要加強對其他人的償債能力調查,不然遭遇風險兌現就會自行承擔損失。
個人破產法雖然給了債務人合法解決債務問題的途徑,但為了約束債務人隨意按下“破產鍵”,《條例》的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對債務人提出了約束。
《條例》規定了個人破產的限制消費措施,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債務人不得進行的消費行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
此外,債務人還不得購買不動產和機動車輛、外出旅游、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以及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
在從業方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3、破產法如何為債權人提供退出途徑?
個人破產法不僅是對債務人的一種“松綁”,實際上也為債權人提供了一種退出途徑。
李俊慧表示,對于債權人來說,由于債務遲遲未了結,也對其生產經營產生連鎖反應。
以賈躍亭為例,他在美國申請個人破產,表面看似乎損害了債權人利益,但實際上破產制度的建立,是為了讓有條件主體,恢復經營,或讓沒希望的主體,在市場實現退出。這原本就是市場優勝劣汰的必然結果。
對債務人而言,在對其負債作出妥善安排之后,其關聯的企業可以重新融資,有實現后續具備一定范圍內償債能力的機會。
但如果沒有個人破產制度,那么,賈躍亭投資的FF就會持續處于“困頓”狀態,無法解套。
4、社會信用體系是否足以支撐個人破產?
《條例》規定,債務人承擔財產申報義務。那么債務人是否會如實申報?是否會出現假離婚等財產轉移?
李俊慧解釋稱,目前個人很多財產相關管理統計都實現了聯網,個人財產自行申報與聯網復核并不沖突。如果發現不符合個人破產要求,那就會終止該程序適用。
胡戎恩認為,當然不可避免地會發生當事人利用破產法惡意規避債務行為,但也不需要擔心,更不需要等全國征信系統完善以后再進行,要在試點中總結成功經驗和不足。
《條例》也對此有規定,申請人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申請人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將被駁回申請。
5、為何在深圳試點?
個人破產法試點為何選在深圳?李俊慧認為,在深圳試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經濟特區定位,使得一些新制度、新模式,可以率先在深圳探索嘗試。第二,深圳享有地方立法權,為其探索奠定了法律基礎。第三,深圳地區經濟活力強,行業產業類目繁多,內外貿均有涉及,符合個人破產條件的個人可能有一定基數,也就是客觀上有現實需要。
據統計,截至2023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占比為37.5%。深圳是中國民營經濟最活躍的地區之一。
除此之外,深圳還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為試點奠定了基礎。
6、試點對全國的意義如何?
我國企業破產法已于2007年6月1日開始施行,而個人破產法卻遲遲沒能推出。
2023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了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2023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
胡戎恩認為,此次深圳試點將加快個人破產法在全國范圍內立法,這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
“個人破產法是往市場經濟方向發展的一部重要立法,對于小企業而言,資不抵債及時撤出來,程序完畢又可以滿血復活。試點一定會有不同的聲音,總結經驗教訓將為全國立法提供經驗。” 胡戎恩表示,“個人破產法試點成功也可以促進公司企業破產法修訂,保護中小企業,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不過劉春泉認為,因為深圳的這個《條例》是地方立法,會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債務人是深圳的,債權人不是深圳的,會存在有人不認可這個地方立法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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